视学到督学:近代山西教育督导制度的演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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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是了解与评估教育实施状况并对实际教育教学进行指导的重要途径。清末,在学习日本视导制度的基础上,清政府对督导制度进行了初步探
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是了解与评估教育实施状况并对实际教育教学进行指导的重要途径。清末,在学习日本视导制度的基础上,清政府对督导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,山西省紧随其步伐建立了教育视导制度。民国时期,山西省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不断改进,形成了一套包括部视学、省视学、县视学的三级网络系统。本文试图研究山西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沿革、职能转变、运行机制,还原近代山西督导制度的历史原貌,丰富山西教育制度研究,以期为我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。
一、山西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沿革:从视学到督学
甲午战争后,我国不断模仿、学习日本的教育制度,日本的视导制度也在此期间通过各种渠道传入我国,为清末视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和范本。清末,政府开始定视学官、提学使司、设省视学,开始了我国视学制度的萌芽。1909年,清学部奏定颁布了《视学官章程》,开始从制度上对视导进行规范,标志着中国教育视导制度的初步建立,山西随之颁布了《山西视学章程》。民国初期,对视学制度进行了改进与完善,建立了部视学、省视学、县视学三级视学网络系统。1929年,教育部颁布了《督学规程》,标志着视学改督学的开始。1931年,教育部废止《督学规程》,重新颁布了《省市督学规程》。在顺应全国视学改督学的潮流下,1932年山西也颁布了《各县督学服务规则》,对督学作了具体规定。
(一)视学阶段
1909年,清学部奏定颁布了《视学官章程》,标志着我国视学制度的初步确立。此章程分为七章,包括视学区域、视学资格、视学职任、视学权限、视学日期、视学经费、视学考成等内容,共三十三条[1]97。同时,政务处与学部奏请将各省提督学政改为提学使,提学使司设学务公所和省视学6人,承提学使命巡视各府、厅、州、县学务。省视学由提学使详请督抚札派曾学习师范或出洋留学,并充当学堂管理员、教员有劳绩者充任[2]。除了学部派视学官前来视察外,山西省提学使司也于1909年制定第一部《山西省视学章程》,规定了省视学的宗旨和规约:省视学专门负责视察与监督各县的学务,每半年巡视一次,视察之后回省开会讨论,研究改进教育的对策[3]926。这样使得视学官和省视学有效结合,推动山西各学堂的有效发展。
民国初期,山西对清末的视学制度进行改进,形成了部视学、省视学、县视学三级视学网络系统。1912年,新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——教育部成立,在部内特设主持全国视学的专门的机构和人员。从1913年起,教育部先后颁布了有关教育部视学的若干规则。1914年颁布的《教育官制》规定教育部置视学十六人,承长官之命掌学务之视察。相比清末,民初重新划定了视察区域,将全国划分为八个视学区域。同时将部视察明确分为定时视察和临时视察两种,明确了视学任用资格,设置了专门的视学机构——视学室。1917年,教育部颁布的《教育厅暂行条例》规定各省教育厅直隶于教育部,教育厅分设各科,处理各项事务。设省视学四人到六人,由厅长委任,掌管视察全省教育事宜。1918年,教育部颁布了《县视学规程》,规定县视学由县知事委任,由受过师范教育或担任过校长的人来负责,主要视察本县各区对于教育法令的施行情况、对学务计划的进行情况、教育经费的实况、学龄儿童的就学情况、课程教授与学业成绩情况、视察省视学所指定的事项等[4]82-83。山西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县视学规程》规定各县设视学一名,直属县知事领导。民国前期,山西的视导在清末视导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发展,形成了部视学、省视学、县视学三级教育视导体系,对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。
(二)督学阶段
1929年,教育部称“各省学务视察人员,或称督学,或称视学,或称导学,名称既不一致,任务亦未经确定”[5]。针对改革所造成的地方教育督导工作的混乱状况,教育部颁布了《督学规程》,将“视学”改为“督学”,标志着我国督学阶段的开始。山西省根据教育部的规定,将“省视学”改为“省督学”。1931年,教育部废止了《督学规程》,重新颁布了《省市督学规程》,在以后的十余年间,教育部再未颁布过新的省市督学规程,《省市督学规程》成为各地实施督学工作的依据。1932年,山西省根据教育部要求设督学4名。此外,山西省根据教育部《督学规程》和《督学办事细则》,拟定了本省有关督学的实施细则《山西省各县督学服务规则》。此规则规定:“各县督学承第三科长或主任科员之命,视察全县教育,并襄办科内文稿事宜。督学视察区域,每学期应变更一次。督学视察分定期与不定期两种,定期视察除指定区域至少视察一次外,并应举行抽查;不定期视察遇有特殊事项,承长官之命行之。督学视察日期,每月下乡不得少于二十日。督学得随时至各校检查学生名额及成绩,并应用临时测验方法,以求真确。”[6]这要求各县督学每年下去视察不得少于一次,同时还要随机灵活地抽查一些县学校实际的教学活动,主要针对办学者的教学态度、教师的真实上课情况、学生取得的成绩及校园生活等。这样不仅可以让教师发现自己在教学中的不足并加以改正,还可以激励整个教育系统对教学的重视,使得山西小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改进,教学质量逐渐提高。
文章来源:《中国体视学与图像分析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tsxytxfx.cn/qikandaodu/2020/1106/34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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